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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今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专项体检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专项体检工作的,应当严格落实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具备与开展相关体检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诊疗设备等,配备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并加强相关专业技能和政策规定培训,提高开展专项体检工作的能力。具体而言,提供体检服务的机构必须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完成健康体检专项备案,同时满足场地、人员、设备及质量管理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体检经营活动,可能面临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2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是收款机构与提供体检服务的并非同一公司。如果收款机构不具有资质,而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因体检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呢?王先生在电商平台下单了一款“体检套餐”,由甲公司收费并开具发票。他前往甲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之一乙公司进行体检时,乙公司未检出病症,导致他未及时干预病情进展,增加了后续治疗负担。于是,王先生将两家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关联企业,甲公司收取了体检费用,并由乙公司实施体检行为,两家公司在合同关系、诊疗行为上存在混同,其内部关系对王先生而言无法区分。最终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共同向王先生承担责任。
近年来,商业体检机构鱼龙混杂,因漏检、误检导致体检者病情延误的案例屡见不鲜。体检的目的是预防疾病、发现疾病,让体检者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如果体检机构未检出身体存在的某些疾病,因未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而错过了消费者的最佳治疗时机;或是对检查内容判断有误,因发送了错误的预警信号而扰乱了消费者的诊疗方案,使消费者产生了不必要的损失,那么,体检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商业体检机构往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女士在某体检机构体检后,超声报告显示“双侧乳腺小叶增生,左侧乳腺结节”。4个月后,刘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再度检查,经诊断确认为左乳浸润性癌。刘女士认为该体检机构的体检结果存在错误,延误了自己的最佳治疗时机,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体检机构的检查行为与刘女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认为,该体检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不排除该过错与刘女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轻微原因。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体检机构在检查中未对刘女士左侧乳腺结节进行分级,且超声报告表述不规范,告知不够清晰,存在医疗过错,一定程度上会对刘女士疾病的及时诊断及治疗造成延误。但刘女士本人对体检报告中“需另行钼靶检查”的告知未予高度关注,也是延误诊断的重要原因。最终,法院综合认定体检机构对刘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体检行为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但也属于医疗行为范畴,医务人员要尽好诊疗注意义务。《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果体检机构在检查过程中未尽到与体检项目相对应的专业评价、诊断、建议义务,或因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草率大意等原因,造成了漏诊、误诊,没有及时告知提示消费者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致使其病情被延误,体检机构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体检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与其在本次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密切相关,而承担责任的比例则需要考量体检机构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对患者病情进展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商业体检宣传广告若存在诱导消费,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广告法对于医疗领域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等。由此可见,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若商家通过营销手段,承诺本次体检项目能够达到某种效果,或是与其他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效果相比较,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节轻重,可能面临2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
如今,消费者对营养健康的关注日益提升,但对相关专业资质的辨别能力不足。于是,伪营养师有了可乘之机,打着“营养保健”的旗号推销各种商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一些社交平台和各类健康讲座中,经常活跃着一些“营养师”的身影。他们以“健康管理师”“营养顾问”等身份直面消费者,以营养指导为名,利用消费者对自身健康关注的心理,通过虚构“健康奇迹”案例和定制方案等套路获取信任,再以“疗程套餐”“买多省多”等名义强制或诱导消费者大量购买保健品。
伪营养师身份已成为一种销售手段,甚至成为一些保健品骗局的托儿。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被视为特殊食品,其产品属性为食品。国家对这类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要求依法进行注册或备案,并且明确禁止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告法明确禁止保健食品广告中包含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包括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的误导性陈述。
这种乱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管理,完善跨平台协同机制,强化对线上直播、社交媒体信息发布,以及线下健康讲座等多元化销售途径的精准监管。通过开展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强化法律震慑。相关部门应建立统一的营养指导资质认证体系,明确注册营养师与普通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避免鱼龙混杂。同时,应明确营养指导与商业营销的界限,规范相关市场秩序。
如上所述,商业体检机构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体检机构出现“漏检”“误检”“隐形消费”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违约。消费者可据此要求体检机构采取补救措施,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当这些行为进一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可能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此时消费者可自行选择向体检机构主张何种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受损害方可向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具体费用的主张往往需结合具体案情及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必要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帮助明确赔偿标准。
对于消费者而言,维护合法权益,可按以下路径进行:首先,要收集证据,包括体检记录、后续诊断材料、专家意见以及与体检机构的沟通记录等。其次,可先与体检机构协商,以书面形式明确诉求及期限;若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等反映;还可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体检机构的违规行为,要求查处并反馈结果。若协商、投诉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体检机构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体检机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